2011年6月1日,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開始實施,新《條例》實施的同時,目前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將同時廢止。
新《條例》重點圍繞七方面,新《條例》于2011年3月25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據了解,此次新《條例》修訂的幅度較大,增加了許多內容,條文由原來的6章45條,增加為7章80條。
新《條例》重點圍繞7個方面,如下:
1.強化了政府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
2.加強部門對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
3.加強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5.提高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能力;
6.其它主要修改內容;
7.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鑒于大多數火災是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引起的,包括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的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為。新《條例》規定,對于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消防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廣告牌設置不得影響防火新《條例》規定:
1.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2.建筑外墻裝修裝飾和保溫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保溫材料在施工、安裝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無質量證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出租須符合消防要求當前城市流動人口大,房屋出租現象增多,新《條例》規定:
1.出租人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2.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3.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4.承租人應當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5.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