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1. 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場所;
2. 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
3. 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C。
二.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人員密集程度,用電用火情況,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1. 輕危險級:使用性質一般,人員不密集,用電用火較少,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
2. 中危險級:使用性質較重要,人員較密集,用電用火較多,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
3. 嚴重危險級:使用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用電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群死群傷的場所; |